首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2名专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