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