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4. 廉洁自律情况。 五、 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二)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二) 4. 廉洁自律情况。 五、 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二) 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