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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五、

4. 廉洁自律情况。

五、 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 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 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 (三) 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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