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一)

(一)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