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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四、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四、

4. 廉洁自律情况。

四、 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 (二)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 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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