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五条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