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四条 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