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三条 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