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二节 招标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二节 招标 第二十八条 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