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