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