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缴款及退库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后… 第二十四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六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从“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