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地点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