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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地点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第四十三条 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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