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