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