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划或者计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