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