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