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五章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地震作业队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安全距离内放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对地震作业队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扣押、损坏、偷盗地震作业队的设备和器材的; (二) 采取挖路、放水、扣车、扣人、围攻及殴打地震作业人员、煽动群众起哄闹事、阻碍地震作业队正常施工作业的; (三) 采用欺骗的方法,利用损害补偿敲诈勒索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截留、回扣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退回被截留、回扣的补偿费用,并可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