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条例发布前已存在的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隐患,管道企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消除。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