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

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