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