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