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