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