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