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