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