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第四条的修改
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第一项修改为: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第四项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删去第五项中的2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