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