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