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