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