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