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