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七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七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