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五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