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