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