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四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