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