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