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10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