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30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