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