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一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