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