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