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一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